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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解读湿地保护法
发布日期:2022-01-13浏览次数: 字号:[ ]

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解读湿地保护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杨合庆介绍说,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湿地分布广、类型丰富、面积大。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全国湿地总面积为8.01亿亩。因此,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

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家林草局颁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8个省份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

尽管如此,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依然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等要求。2018年,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了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突出保护规划引领作用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杨合庆介绍说,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规划先行,加强统筹。对此,湿地保护法突出湿地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了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依据、主体和程序,通过规划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事项,保证湿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分类施策,久久为功。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目标。为此,湿地保护法规定了以下重要制度:一是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二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三是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法完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工作机制。杨合庆介绍说,一是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湿地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名录的确定主体和要求;二是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重点保护;三是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四是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湿地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地推进湿地保护工作。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湿地修复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修复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湿地修复验收、后期管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全过程监督。

为了完善湿地保护支持措施,湿地保护法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同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此外,坚持在保护中发展,提出了合理利用湿地、促进绿色发展的具体要求,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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