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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发布日期:2020-04-03 字号:[ ]

改善城市照明,点亮精致兰州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2019年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小组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设施”等问题的危害性,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施治,稳妥有序抓好整治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照明设施已不仅仅满足于解决照明需求,还承担着美化城市景观、凸显地方特色的作用。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路无灯”“有灯不亮”、使用高能耗低效照明产品、资源浪费等问题依然存在,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责任也不明晰。因此,为了积极响应中央对城市照明规范管理的要求,使兰州市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更科学高效、绿色集约,推动兰州市城市照明法治化,市政府及时制定了《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将于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九条,确定了“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要求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规模和能耗,并对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节能与环保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法》突出功能照明管理,解决“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等问题,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保持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同时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办法》专章设置了节能与环保机制,一是提出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的节能要求;二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三是规定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实现按需照明;四是要求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五是建立节能检查、培训、评估制度。

《办法》对违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确立了法律责任。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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