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解读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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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共九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第三章决定和接收” 《社区矫正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各环节执行流程,在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机关、执行地的确定路径以及原则等方面较为明确,且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基本原则,对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有序开展,保障国家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落实、维护司法权威十分必要。法条极具指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执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和刑罚执行效果,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决定和接收共六条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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