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工作>>刑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解读七

发布日期:2020-04-16 字号:[ ]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共九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第七章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关注的一个重要群体。《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以单独章节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从而确保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满后可以顺利地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既有法度,更有温度,彰显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同时强调监护人职责,对共青团、妇联,还有未成年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有关组织如何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也作了规定。

《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共七条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