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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解读八

发布日期:2020-04-16 字号:[ ]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共九章63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第八章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了惩戒条款。增加法律责任专章,强化法律责任,对于约束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出现,处理起来有了法律依据,切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

《社区矫正法》法律责任共四条

第五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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