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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04-13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兰州市司法局梳理了企业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劳动关系、合同管理、金融支持、诉讼仲裁等法律问题,形成《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供企业参考使用。

劳动关系类

(一)劳动用工问题

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因此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职工不愿意返回岗位复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

4.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对于职工因此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职工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5.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为防控疫情,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复工企业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8.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按照工伤保险程序办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资支付问题

10.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正常发放。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这部分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

11.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2.企业已通知复工,但返回企业所在地后根据政府政策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3.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无加班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加班工资。

14.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协商工资待遇及支付。根据人社部《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支付工资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三)稳定劳动关系政策问题

15.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有什么规定?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合同管理类

16.企业可否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视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来判断。因政府或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护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此次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未达到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程度)时,结合合同性质及条款约定,可参照使用公平原则即情势变更制度处理。

17.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的,企业如何应对?

(1)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仅发生逾期,合同相关方目的可通过延长履行期限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相关履行期限予以顺延。

(2)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明显导致不公平,但解除合同又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时,企业可与合同相关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判断对方履约能力,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不安抗辩权)止损:如发现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失去履约能力的,企业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己方合同地位,明确己方是否存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存在先履行义务,符合条件下企业可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合同。

18.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支持类

19.《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有什么规定?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0.《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有什么规定?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1.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积极搭建企业信用融资平台,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对到期因疫情影响未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不抽贷、压贷、断贷,不罚息,不影响征信;对按时还本付息的,优先给予续贷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适当下浮。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原则上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含)以内。(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诉讼仲裁类

22.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须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此类期间均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变化。

23.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怎么办?

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24.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另外,根据我省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5.受疫情影响,仲裁程序有何调整?

各地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兰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及《使用网上立案系统的通知》:

(1)申请立案、保全、送达、鉴定、阅卷等事项,优先选择兰州仲裁网上办案系统或延后至疫情解除之后办理。对缴费、退费等事项,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收费系统,以微信、支付宝或网银等方式缴付,尽量避免防控期间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2)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开庭的,可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及《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中止开庭审理。

(3)自2月3日起,兰州仲裁委员会暂停现场立案、解答咨询和信访接待等活动,暂停接收仲裁当事人当面递交的仲裁材料。当事人、代理人如需立案,选择网上立案或邮寄立案,减少外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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