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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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9〕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伟文 2019年7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七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6〕第5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3〕第1号修正) 2.《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号) 3.《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6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6〕第4号修正) 4.《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7号颁布实施,市政府令〔2017〕第1号修正) 5.《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5号) 6.《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2号) 7.《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15号) 《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七件政府规章的废止说明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有违公平、生态环境保护、涉及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对《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对《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对《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粮食和储备局对《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市交通委对《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均提出了废止意见,市司法局审查后认为: 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件政府规章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已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了重大修改或已有地方性法规出台,现行政府规章再无施行必要。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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