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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废城市”建设 提供立法保障——《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施行

发布日期:2024-01-15 字号:[ ]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1月3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本省层面均没有专门规范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兰州市紧盯“无废城市”建设的立法需要,立足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实践,通过对上位法中“危险废物”专章内容的细化,按照“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科学利用、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始终,体现新发展理念。经过座谈交流、调研走访、召开立法审查论证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单位)、产废主体、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了解了兰州实际、研究了焦点问题、践行了人民民主,经不断完善、反复修改,形成了内容确定、逻辑严谨、操作性强、具有地方特色的《办法》。

《办法》的制定是践行“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紧盯兰州工业城市这个实际,着眼于危险废物管理呈现涉及行业广、企业数量多、危废种类复杂、监管压力不断增大的特点,从固体废物的一个种类——危险废物入手开展立法,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构筑了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汽修企业、拆解回收企业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管理依据缺失的问题,总结我市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规定了园区危废、动物诊疗机构危废、实验室危废、机动车拆解维修危废,以及废电池回收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体现了兰州特色。

《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会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助力“无废城市”建设,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强省会”行动提供立法保障,体现“立良法,促善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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