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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工资起纠纷 人民调解止纷争

发布日期:2020-07-29 字号:[ ]

近日,贺某来到兰州市西固区柳泉司法所反映王某拖欠他工资长达两年之久,经多次交涉无果,请求司法所介入调解。 

柳泉司法所受理此纠纷后马上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经调查得知,贺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在王某分包的工地上开挖掘机,最初商定工资为6900元/月,期间王某拖欠了贺某工资10300元,经贺某多次催要,双方协商工资降为4500元/月,贺某同意,王某共欠贺某5500元工资,但现已过两年,贺某工资还未发放,贺某多次催要后未果。在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也约请王某前来了解情况。据王某所言,最初贺某开的是大挖掘机,工资为6900元/月,春节假期结束后,贺某便开始开小挖掘机,大挖掘机和小挖掘机的工资标准不同,所以后期是按4500元/月计算工资。在调查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纠纷化解进入僵局。

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调解员迅速约请贺某和王某前来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员向双方讲解《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劳动者工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拖欠劳动者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立场。通过法、理、情的劝导,双方态度才有所转变。调解员借此趁热打铁,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在这件事情上都有不妥之处,经过最终调解,王某愿意支付贺某5500元工资款,签订协议书后,王某当场微信转账5500元整。贺某在收到转账后终于露出了微笑,称赞司法所积极作为,为他们排忧解难。

至此,一件欠薪纠纷经司法所调解人员坚持不懈、多管齐下的调解,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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