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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13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兰州市榆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甘肃省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职、主动担责,做到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二)强化疫情防控执法司法力度,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在强化执法的基础上,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三)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发布,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四)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市场监管、劳动用工、商业合同、消费投诉、物资捐赠等方面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二、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定、命令、措施,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防控措施。公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信息,服从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管控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扰乱防控秩序

1.故意传播病毒的;

2.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病毒且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3.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4.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5.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的;

6.企业、工地等违反规定开(复)工的;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扰乱市场秩序

1.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聚众哄抢的;

2.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3.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

1.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谣言的;

2.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暴力伤医”等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

4.破坏交通设施的。

(四)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法严肃查处承担疫情防控职责的公务人员怠于履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贻误防控时机等渎职、失职行为及贪污、侵吞、截留、非法占有或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模范带头执行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一律予以从严处理,涉嫌行政违法符合拘留条件的,应当予以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榆中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来源:兰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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