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地下管廊建设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发布时间: 2019-09-16    文档来源:

10月15日起《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日前,《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规章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强现代化城市建设质量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地下管廊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保证管廊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更符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将管廊立法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充分借鉴,先后进行了两次论证,经过合理吸纳多方意见,制定了《办法》,为打造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

厘清责任部门  建立协调机制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市、区(县)政府及多个部门,统筹协调较为复杂,需加强顶层设计,尤其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因此,《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地下管廊建设管理的领导责任,通过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解决地下管廊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同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地下管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这为我市地下管廊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化、系统化提供了依据。

管线依法入廊   破解城市顽疾

我市近年来因管线扩容、更新、维修等造成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和空中架设“蜘蛛网”的现象十分常见,既给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便,又带来了环境、噪音污染以及管线交叉损害、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办法》提出,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办法》的制定加强了我市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为逐步消除反复开挖地面蜘蛛网式架空线,改善城市地面景观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企业合作   管线有偿使用

管廊建设资金应当由谁为主承担?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在法规中怎样具体界定?资金问题能否落实?这都关系到管廊建设是否可持续推进和规章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办法》规定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该规定使政企得以合作参与管廊建设管理,在投融资模式多样化的同时,实现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有效并行,各尽所能。为稳定管廊收益预期,保障入廊管线安全有效运营及可持续长效发展,《办法》明确了管线入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办法》对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做出减免费用的优惠规定,从而鼓励公益性管线单位积极入廊。

建立信息化系统  完成动态监控

目前,我市地下管廊管理存在工程档案信息归集率较低,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等问题,直接影响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为此,《办法》明确了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管廊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报警和定位,为地下管廊的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进而创新管廊运营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智慧管廊建设进程。

管廊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它是城市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办法》的出台切实解决了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管廊建设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