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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2 信息来源:甘肃司法网字号:[ ]

 

甘司发〔2018〕176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于2007年、2013年先后印发《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和《甘肃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向各市州司法局委托下放了15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对强化市州监管职能,提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省司法厅研究,决定进一步向各市州下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形式、依托单位、名称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刻制缴销,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等4项职权。经过梳理,此次下放4项职权后,各市州司法局实际共履行3大类18项司法鉴定管理职权。具体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审查管理

  

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名称预核、设立申请材料的初审;

  

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增减材料的初审;

  

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材料的初审;

  

4.负责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5.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依托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除第3条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之外(不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报注销登记申请),其他申请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司法厅窗口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州司法局以正式文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事项和日期。变更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二、司法鉴定人审查管理

  

1.负责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材料的初审;

  

2.负责司法鉴定人业务增减、转所材料的初审;

  

3.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延续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材料的初审;

  

4.负责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的初审;

  

5.负责司法鉴定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的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申请人)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除第3条、第4条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之外(不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报注销登记申请),其他申请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司法厅窗口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市州司法局以正式文件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备案,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日常监督管理

  

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

  

2.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对技术条件、场地面积、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以及业务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评,出具评审报告和审查意见,必要时申请省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刻制、缴销。印章刻制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规定的规格,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

  

4.负责协助省厅或自行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在《司法鉴定人培训证》上对培训学时进行备案登记;

  

5.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信息采集、司法鉴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7.负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8.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厅审查决定。

  

对下放的上述司法鉴定管理职权,请各市、州司法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委托管理权限开展管理工作。要结合省厅印发的《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掌握司法鉴定工作总体情况,妥善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甘肃省司法厅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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