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17-09-04    文档来源:

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点考场秩序,诚信参考。

1.考试前,应试人员应提前熟悉考点交通路线,掌握当日气象预报,并预留路途时间提前到达考点,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场,所有考点均不提供停车位;

2.兰州考区实行“净考”,应试人员只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考;不得携带考试复习资料、纸张、涂改液、手机、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带有液晶屏幕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3.兰州市司法局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袋(黑色签字笔、考试铅笔、笔芯、橡皮等),前三卷考试结束,文具袋不得带出考场,四场考试结束后可带走;

4.应试人员需通过考务安全管理通道进行身份证信息核验、人像对比后进入考点,请按工作人员提示排队进入;身份信息比对未通过可在工作人员处登记后先行进入,随后由工作人员至考场再次拍照、记录。

5.领取试卷后需检查试卷(答卷、卡)是否存在缺页、重页或模糊不清,发现问题请举手示意。开考指令发出后应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卡)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试试卷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左下方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因不按规定填写考生信息和粘贴条形码的按违纪处理,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6.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东张西望,不得偷看、传递或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进行内外串通作弊,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应试人员考试。

7.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交卷离开考场,但不得将试卷(答卷、卡)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立刻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卡)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方可离开考场。

8.考试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看清楚试卷(答卷、卡)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卷四答题时请严格按要求在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卡)污损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责任自负。

9.按照考场纪律规定,应试人员不得抄写考试答案带出考场。如果确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申请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流动监考带入考点考务办公室休息,直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学校。

10.诚信参考,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

(1)丢失准考证的。①考试前丢失的,应试人员可以凭身份证件到报名所在地的司法局申请补发;②首场考试时无准考证的,不得参加考试;③首场考试以后其他场次考试丢失的,由总监考人处理。

(2)丢失身份证件的。应试人员丢失身份证件,应补办临时身份证,但能提供其他证明(如驾驶证、公安部门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由应试人员做出相应书面承诺,由总监考人处理。

(3)准考证与身份证件及应试人员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

(4)应试人员填错准考证号或身份证件号。①应试人员在交卷后走出考场前发现的,可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由应试人员改正;②应试人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考务办公室,由总监考人处理。

 

卷一、二、三答题填涂注意事项

1.考生客观卷答题卡填涂不规范将会对评卷结果、质量和效率产生严重影响,提醒广大考生认真负责,规范填涂;

2.考生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作答区域进行规范填涂,要求涂满、涂黑、涂实、涂匀;

3.如需改动所填涂答案时,应使用橡皮擦干净原答案,再填涂新答案;注意选项字母与填涂字母一致。

一、 正确填涂式样

 

二、 常见不正确填涂式样

1.错误填涂答案位置(例:单选题串行)

          

   考生实际填涂图像                     扫描后的电子图像

2.修改答案时未擦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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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涂笔迹轻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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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涂答案粗糙不规范

         

    考生实际填涂图像                  扫描后的电子图像

5.改错方式错误

       

    考生实际填涂图像                  扫描后的电子图像

 

卷四答题纸注意事项

应试人员在参加卷四答题时,请考生将作答内容书写在考题指定的相应位置,不得调换、更改,如遇不会题目时,答题纸相应题号位置请空出,并按照会答题号填写在相应答题纸处,请考生仔细阅读,认真填写,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

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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