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司法局转发《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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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许可,加强对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司法局 2017年8月31日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职律师执业许可,加强对公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党政机关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 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 (四) 参加甘肃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为所在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 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 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五)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 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 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 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岗前培训结业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为本单位公职人员; 2. 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3. 申请人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4. 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职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 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2. 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省级党政机关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所在单位是省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第九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 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 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从原单位辞职或退休不再担任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四)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二年以上的,从原单位辞职或退休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督、指导; (二) 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 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 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根据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执行; (六)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或退休等情形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注销申请; (二) 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调动、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三) 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先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公职律师工作证注销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除按照社会律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注销证明。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甘肃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司律师执业许可,加强对公司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从事涉及本企业的法律事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工作人员,在企业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 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四) 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五) 参加甘肃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六) 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七)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所在企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 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二) 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三) 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出具专业意见; (四) 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五) 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六)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七)所在企业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甘肃省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 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 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 甘肃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岗前培训结业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 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为本企业职工; 2. 申请人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3. 申请人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4. 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 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2. 本人只从事本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为中央驻甘企业、省属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所在企业为省级以下企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司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 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 参加职称评定; (四) 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其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 公司律师连续任职二年以上,不再担任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 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 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 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根据甘肃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执行; (六)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公司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等情形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司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注销申请; (二) 原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调动、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三) 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先申请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公司律师注销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除按照社会律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注销证明。 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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