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司法局

sfj.lanzhou.gov.cn

兰州市司法局机关2017年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7-01-20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2017年市级财政预算已经2016年12月15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现将兰州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法规、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法制教育转化和矫治康复工作。

(三)组织拟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服刑等五种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登记申报。

(十)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兰州考区考务及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考核、任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律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内设机构10个。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处(兰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 、法律援助工作处 、基层工作处(兰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处 、法制工作和司法鉴定管理处 、社区矫正工作处 、政治部 。

(二)下设行政机构2个。兰州市公证处和兰州市司法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上2个机构均独立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兰州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1090.5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056.45万元,教育支出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39万元。

(一)基本支出

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596.07万元,较上年度预算增加68.57万元,增幅13%。主要增长原因:在职人员工资调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增交通补贴等。

(二)项目支出

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494.47万元,较上年度预算增加130.23万元,增幅35.75%。主要增长原因:本年新增社区矫正指导中心装修改造、标准化司法所建设等项目;租赁费、购置费有所增加。

(三)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6.9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9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较上年减少8.09万元,减幅53.93%,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在车改中收回4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10.49万元,其中:办公费20.98万、水电费4万元、邮电费2.5万元、公用取暖费3.52万元、差旅费10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46万元、培训费1.7万元、工会经费2.07万、福利费6.63万、离退休公用支出0.6万元、公务接待费0.9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等。

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将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管理办法和制度。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兰州市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我局政府采购预算155.59万元,主要为维修维护费、网络租赁费、购置费(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购置)、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维修维护费等。

六、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2017年我局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执行制度严格合规,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科学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预算绩效工作成效良好,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我局2017年部门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八、名词解释

1、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2、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3、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法律援助、基层司法业务、其他司法等支出。

7.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按照市行政学院及上级部门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9、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3.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明细表.xls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