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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证处2017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7-01-20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2017年市级财政预算已于2016年12月15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现将兰州市公证处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兰州市公证处职能
      兰州市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我省设立最早且最早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办理各类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公民、法人出国留学、定居、就业和商务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保障,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依法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办理公证事项,出具公证证明。主要包括:①证明继承、赠与、遗嘱、委托书、声明书等民事公证。②证明出生、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亲属、婚姻状况、国籍等涉外民事公证。③证明招标、拍卖、证据保全、开奖等各类活动公证。④证明金融、房地产、合资、合作等各类经济合同公证。⑤其他各类国内、涉外民事、经济公证,可以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2、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保管遗嘱、遗产和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提出公证建议;代办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手续等。 
      3、对社会性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包括对招标投标、拍卖、面向社会的各类有奖活动、社会性评选活动、社会性竞赛活动、商品的抽样检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等与公众或社会经济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4、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5、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证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公证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6、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翻译室、经济科、民事科、涉外科。

三、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兰州市公证处2017年收入预算306.3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00.01万元,教育支出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06万元。

(一)基本支出

2017年基本支出123.11万元,占总预算的40.93%,同比增长12.75%,2017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工资调整。

(二) 项目支出

2017年项目支出180.96万元,占总预算的59.07%,同比减少2.38%。2017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证赔偿基金提取比上年减少。

(三)三公经费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较上年减少4万元,减幅66.6%。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在车改中收回2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5.97万元,其中:办公费1.51万元、邮电费1万元、公用取暖费3.54万元、差旅费3万元、会经费0.4万元、福利费2.16万元、水电费2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8万元、培训费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0.2万元、退休公用0.14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34.5万元,包括:维修(护)费;购置费(电脑、打印机等);公证专用材料(包括公证专用水印纸、专用材料、档案盒、硒鼓等)。

六、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2017年,我处将继续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实际,紧紧围绕全面构建公证工作目标,严格按照财政要求,遵守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保障工作正常运行,发挥资金最大效益,认真落实努力开创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新局面,为服务兰州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我处2017年部门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八、名词解释

1、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2、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3、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法律援助、基层司法业务、其他司法等支出。

7.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按照市行政学院及上级部门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支出。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9、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3.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证处2017年部门预算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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